防控工作常态化 将定期对普通人群核酸抽检

导读: 据国家卫健委官网消息,6月8日,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指导各地在常态化防控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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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卫健委官网消息,6月8日,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指导各地在常态化防控工作中做好核酸检测工作。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范围将由各地确定并动态调整,疾控机构定期对普通人群进行抽样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做好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监测预警工作。

  各地可动态调整核酸检测范围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检测能力,确定并动态调整检测策略和人群范围,实施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和其他人群“愿检尽检”。

  其中,“应检尽检”的重点人群包括:密切接触者;境外入境人员;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口岸检疫和边防检查人员;监所工作人员;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

  其他人群“愿检尽检”,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和动态调整优先检测人群。

  同时,《实施意见》提出各地要加强公众监测预警,定期进行人群抽样检测,掌握当地疫情发展变化,为动态调整常态化防控措施提供依据。

  二级以上医院应逐步达到核酸检测条件

  《实施意见》还提出加快提升检测能力,从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加强人员规范培训、加快设备产能提升、确保信息安全畅通等5个方面,加快提升检测能力,满足检测需求。

  《实施意见》强调,加强三级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县(区)级及以上疾控机构、海关及有条件的县医院实验室建设,使其具备开展新冠病毒检测能力。

  对医疗资源相对缺乏、检测能力相对薄弱、疫情防控压力较大的陆路边境口岸城市,要对疾控机构、海关和一家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予以重点支持,必要时可采用移动方舱实验室。同步加强其他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实验室建设,使其逐步达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条件。

  在提高检测效率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公布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名单,指定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海关、社会检测机构为“应检尽检”人群提供检测服务,指定医疗机构、社会检测机构为“愿检尽检”人群提供检测服务。

  此外,《实施意见》还特别指出,各地要及时将检测结果信息共享到“健康码”数据库,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各地区核酸检测相关信息互认共享,在全国一体化平台“防疫健康信息码”及入境人员版统一标注。对伪造、篡改新冠病毒检测结果等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核酸检测项目及相关耗材纳入省医保

  《实施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策扶持、加大经费保障、加大宣传倡导等4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各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要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扩大核酸检测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地党委、政府要研究制定快速提升核酸检测能力的相关政策措施,调动社会检测服务机构开展核酸检测工作的积极性。省级医保部门及时按程序将核酸检测项目及相关耗材纳入本省医疗保障诊疗项目目录。省级物价部门制定本省域内统一执行的收费标准。

  《实施意见》强调,各级政府加强资金统筹安排,对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海关实验室建设和检测设备的配备予以经费支持,特别要加大对人群相对密集、流动性较大地区和边境口岸等重点地区支持力度。具备条件的地区将检测试剂和耗材纳入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范围并简化招标采购程序。

  “应检尽检”所需费用由各地政府承担,“愿检尽检”所需费用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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