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卖惨” 引流带货,谁在利用大众爱心?警方:抓!

导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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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今日说法》栏目关注报道了

四川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破获一起

直播“卖惨”引流虚假广告案件

该团伙“卖惨”视频截图

在一个卖应季水果的直播间里

主播以第三视角“偶遇”果农

果农“无意”中透露自己的悲惨境遇

主播忍不住大发慈悲

买下水果帮果农解决困境

主播的“善行”也带动了一大批观众

贡献爱心 下单直播间

大家真的帮到需要帮助的果农吗?

沙湾分局民警敏锐捕捉到穿帮细节

两个出镜人穿的是同一件衣服

窟窿的颜色、质地、脏污都一样

而收芒果的老板和卖车厘子的果农

仔细一看竟是一个人

显然,直播间在用

虚假视频“卖惨”引流

他们视频中的水果又大,汁水又多

消费者收到的实物却又青又硬

通过深入调查

民警迅速锁定了一个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发布虚假视频引流的犯罪团伙

根据前期掌握线索

警方抓获以先某为首的团伙成员3人

经查,犯罪嫌疑人先某等人

在多个网络平台注册账号

组织团队编造发布虚假信息

拍摄虚假“贫困”视频以及

直播“卖惨”方式进行引流

帮助各平台网上店铺代销水果

收取佣金敛财

涉案金额400余万元

目前

该团伙3名犯罪嫌疑人

已被乐山沙湾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三)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莫让“假故事”消耗“真爱心”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

流量经济需要正当得利

公安机关依法整治“网络水军”乱象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网络公共秩序

(央视新闻综合公安部网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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