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遭遇新的国安缺口?李家超连夜建议提请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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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英国御用大律师Timothy Wynn Owen获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以“专案认许”方式,为被控“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罪行的黎智英出庭辩护。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日前就“专案认许”申请上诉许可,28日下午香港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作出裁决,拒绝律政司的申请。
此事引发香港社会广泛讨论,担忧此案恐引发国家安全缺口。
对此,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28日会见记者时表示,将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文作出解释。
当日深夜,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李家超已向中央人民政府就香港国安法第11条要求提交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5条,就“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释。
为何要提请释法?
对于为何提请释法,李家超会见记者时阐述了他的考虑:现行制度下,香港特区没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因其国家利益而产生利益冲突;也没有有效方法可确保其不受外国政府、组织或个人施压、胁迫或操控;也没有有效方法可确保其会遵从香港国安法第63条有关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规定。
而就有人担忧的特区政府此举是否限制被告权利与自由,李家超也解释道,香港居民有选择律师的权利。根据案例说明,被告人选择律师的权利是指可从在香港拥有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中挑选自己的律师,而非没有上述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因此即使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不能聘请海外律师为法律代表,也符合香港国安法第4条及第5条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的要求。
28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表示,将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有关条例释法。提请释法是应有之义
对于李家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建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等28日晚纷纷发出声明表示支持。
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表示,李家超行政长官根据中央政府指令及时提交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充分体现出作为香港特区“当家人”和“第一责任人”的担当。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担负着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中央政府全力支持其履行法定职责、行使法定职权,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化解各种威胁国家安全的风险隐患。
28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表示,将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有关条例释法。香港中联办发言人表示,支持行政长官李家超依法向中央政府提交维护国家安全特定事项的报告,支持特区国安委依法采取措施,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风险和隐患,坚决维护香港国安法权威,坚决维护香港特区宪制秩序。
驻港国安公署发言人表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最高原则,代表最高公众利益。香港国安法高度体现这一原则,赋予公署和特区国安委充足的法律手段。香港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特区司法、执法机构应当切实执行香港国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这既是特区司法、执法机构的职责所在,也是港人对香港的信心所在。
28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表示,将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有关条例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早有先例
事实上,自1997年香港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五次对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释。
第一次释法是在1999年,对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居留权问题作出解释。1999年1月29日,香港终审法院裁定,所有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均拥有居港权。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在同年5月1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相关条例释法。
第二次释法在2004年,聚焦“普选”问题。此次释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当年4月6日主动提出,行政长官及香港特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常委会按香港实际情况及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
第三次释法是在2005年,也是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了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
第四次释法在2011年,对外交豁免权问题进行解释。
最近的一次释法,即第五次释法是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对香港特区立法会宣誓事项的相关解释。
28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表示,将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有关条例释法。可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释法早有先例,行政长官李家超提请释法的建议,既是行政长官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所在,也是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应有作为。
文字记者:刘大炜 摄影记者:陈永诺 视频记者:梁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