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将房子赠女儿 事后能否反悔?

导读: 本报讯(记者高健 通讯员蒙向东)凌大爷与夏老太原是夫妻,二人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凌大爷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独生女,但后来未协助女儿过户,女儿将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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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高健 通讯员蒙向东)凌大爷与夏老太原是夫妻,二人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凌大爷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独生女,但后来未协助女儿过户,女儿将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凌大爷与夏老太协助女儿过户房产。

  原告诉称,父母在协议离婚时,曾约定将登记在父亲凌大爷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自己。被告夏老太辩称,同意女儿的全部诉请,近期可配合过户。被告凌大爷却不同意女儿的要求。他说,离婚协议中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给女儿,是因为自己在婚内欠下了巨额赌债,为让母女安心,才在离婚时放弃了上述房产,独自背负赌债。目前,自己已还清赌债、再婚并育有一子,为给新家庭一个说法,要求修改赠与条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是凌大爷和夏老太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等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凌大爷虽以独自承担赌债等理由申请变更离婚协议,但未在登记离婚后一年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起诉讼,其在本案中提出该项主张已超过上述除斥期间,因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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