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约妻子闺蜜吃饭,想在车上发生关系:最多一分钟,很快就好

导读: 我们根本没发生关系,被判10个月我不服,而且车辆也不是我的作案工具,不该被没收。 贵州黔西南,男子胡某因犯强奸罪被判10个月,犯罪行为发生场所,胡某驾驶的小汽车也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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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根本没发生关系,被判10个月我不服,而且车辆也不是我的作案工具,不该被没收”。

 

贵州黔西南,男子胡某因犯强奸罪被判10个月,犯罪行为发生场所,胡某驾驶的小汽车也被没收了。考虑到判罚过重,张某提起了上诉。

 

胡某妻子有位要好的闺蜜,王某。一天,胡某背着妻子约王某吃饭,却在接到王某后把车开到了某商场地下停车场,两人聊了一会儿,胡某便对王某动手动脚,向漂亮的王某表达爱意。

 

 

突如其来的一幕让王某有点懵,还没开口拒绝,胡某就已经爬到副驾驶位,欲对自己不轨。

 

王某不从,强烈反抗,请求胡某住手。胡某想用强,但是力气不足,无法完全制服王某,于是就跟王某商量:“你让我进去一下,我保证一分钟就好,完事我就送你回家!”

 

王某一听,更加坚决反抗,胡某主动放弃。

 

随后,胡某提出要将王某送回家,王某则提出要将此事告诉胡某的妻子。胡某劝王某,不要将事情搞大,见说服不了王某,只能带王某回了自己家。胡某妻子得知此事后,和胡某一起将王某送回了家,随后三人一起报警了。(这个情节真的有点匪夷所思)

 

 

就这样,胡某被刑事拘留了。案情很简单,妥妥的强奸,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小汽车

 

这时胡某提出了上诉,有两点诉求:一是自己当时主动停止了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且未造成任何伤害,另外自己还是自首,被判10个月有点重了;二是自己驾驶的车辆属于家庭用车,自己当天开车本意是要接王某吃饭的,犯罪属于临时起意,因此不应该将车辆认定为作案工具而没收。

 

1、胡某强奸过程中主动放弃,该怎么量刑?

 

 

根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一般强奸罪的起步刑期是3年,情节严重可以判10年。

 

根据《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终止。对于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量刑中有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两个概念,对于普通的强奸犯罪来说,从轻处罚,就是在3-10年这个幅度内从轻,也就是3-4年。

 

减轻处罚,就是在3年这个基础上减轻,可以判6个月到3年。本案中胡某自动放弃犯罪,且属于自首,另外考虑到行为的危害性和所造成的后果,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2、胡某的车辆该不该被没收?

 

根据《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这里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一般是指为了犯罪行为而准备的必要的作案工具,最常见的是盗窃犯罪所用的面包车,这个非常典型,是专门用来犯罪的,所以都会被没收。

 

但胡某的车辆平时主要用途为家庭生活,并非为实施犯罪而事前准备,因此虽然犯罪事实发生在车内,但车辆的确不应被认定为犯罪工具。

 

最终法院终审判决:胡某判有期徒刑10个月,车辆予以返还。

 

 

通过本案,大家应该能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肃性,想可以,但是实施了就不行。胡某觊觎妻子闺蜜,这个想法不犯罪,但一旦付诸行动,且对对方造成实质性的威胁,就成犯罪了。

 

所以,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很多犯罪行为都源自一时起意,起意的时候,一定要想想这样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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