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迈出重要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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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迎来重磅改革。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在党中央机构改革方面,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面,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诸多内容涉及金融机构的调整优化。
此次金融监管改革影响深远,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迈向更加完善的重要一步。改革方案正式出炉,也意味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将获得“重塑”,由中央金融委员会和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集中统一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共同构建的全新监管架构呼之欲出。
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必须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被列为此次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的首项任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到,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负责金融稳定和发展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研究审议金融领域重大政策、重大问题等,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行长魏革军认为,机构改革方案体现了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统一领导的要求,体现了金融事权主要是中央事权的要求,也体现了责权边界明晰的要求,对金融领域的监管更加集中、层级更加简化、管理更加规范。
“中央金融委员会的成立,体现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高度重视。”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金融监管的协调性以加强金融稳定,符合目前客观现实和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发展需求,也顺应了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
“由中央金融委员会负责金融稳定和发展的顶层设计等一系列金融领域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这意味着,金融监管工作从原来的国务院议事协调上升为党中央决策议事,通过更强有力的力量保障,能够加强金融工作一体化,保证金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田轩说。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表示,此次机构改革有利于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金融系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确保走中国特色的金融发展之路。
人民银行党委近日召开的扩大会议强调,要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机构改革实施全过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严格纪律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机构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就是坚持党的领导,要为化解风险提供有力保障。”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表示,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机构改革方案落实好。
提升监管专业性有效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从金融监管工作实际来看,近年来随着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变化,监管环境面临日益严峻的形势,金融监管能力亟待提升。
此次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实现对各类金融活动的全面监管,提高金融监管质效,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当前,现代科技与金融行业的融合度越来越高,金融业态、风险形态、传导路径和安全边界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此外,国际形势骤变也令国内金融风险形势呈现复杂严峻、新老问题交织叠加等特征。”田轩认为,相关部门需要调整、形成和完善更适应当下新发展格局需求的金融监管机制,在提高金融促发展动力的同时持续强化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此次改革方案提到,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分析认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相关制度安排目前需要进一步调整,比如地方的金融监管局等机构,既要做监管又要促进地方金融发展,这种定位就让它在监管和发展的时候难以兼顾,这就有必要对现有的机构进行改革。
“此次金融机构改革有利于统一监管标准、统筹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王俊寿表示,“通过改革填补空白、各就各位,有效减少了部门业务交叉,减少了内卷内耗,切实增强了协作协同。”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也在成长壮大,新的金融产品、金融工具不断出现,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体制需要及时跟上新形势的变化,因时因势而变。3月13日,银保监会召开会议强调,优化和调整金融监管领域的机构职责,对于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解决金融领域长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植信投资研究院近日发布研报认为,在党中央的领导下,随着金融监管体制不断完善,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将得到不断提高。改革致力于解决中央和地方、多个部门之间多重监管或监管缺失问题,将大大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另外,将人民银行、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能划归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等,都将有助于提升金融监管专业水平。
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国金融监管架构从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被正式明确定位为中国的中央银行起开始逐步形成,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从“大一统”到“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从2018年“一委(金融委)一行两会”金融监管格局再到本次调整。
梳理改革历程不难发现,历次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都是为了更好保障宏观金融环境,更好推动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同时进一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次金融相关领域机构改革,是在经济发展到新的阶段,对金融监管、服务有更高的要求而提出的。”赵锡军说,此前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分散在各个部门,会带来很多问题,改革后就统一了监管标准,比较一致,能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此次改革方案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虽然“一行两会”都设有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部门,但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不统一,保护标准、保护措施不统一。当前,有必要把监管主体、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监管标准和监管措施统一起来,否则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时,保护标准、赔付标准不一致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成立于2012年,其部门定位为综合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牵头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牵头构建监管执法合作和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等。目前,银保监会和证监会中也都内设相应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部门。
部门监管职能的交叉,难以避免出现重复作业,同一家金融机构可能面临多个部门审查管理,也加大了监管成本。另有研究显示,在持牌金融机构之外,全国还存在数以千计的没有相关金融牌照却从事各类财富管理的公司。一些财富管理公司存在跨地域展业,当投资者或者金融消费者遭受欺诈和损失时,通常不知道向哪个部门投诉。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已成为金融业重要的发展方向之一。金融监管实践表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与原有的审慎监管形成互补,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与发展的目标。赵锡军认为,对金融市场投资者的权益保障进行统一的监管安排,避免因不同市场差异产生监管上的不一致,有利于更好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对市场的稳健发展也有重要的意义。
陆 敏 郭子源
【编辑:朱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