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促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聚焦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

导读: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黄河流域9省(区)第一部保护黄河重要支流的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于同日同步施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介绍,下一步,全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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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齐哈尔新闻网西安4月14日电 (记者 张一辰)“强化审判执行,不断开拓创新,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成效的有力抓手;坚持积极作为,彰显审判职能,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14日表示。

  当日,“黄河保护法实施工作推进会”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会议提出,要在设立黄河流域环境资源保护法庭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在秦岭、黄河、汉江流域建立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加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

  黄河发源于青藏高原,全长约5464公里。呈“几”字形自西向东流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及山东9个省(自治区)。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期以来,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与治理受多方关注。

  陕西位于黄河流域的心脏地带,是黄河重要的生态节点。因此,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方面,陕西发挥着重要作用。

  会议指出,要全面学习领会黄河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努力强化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坚持问题导向,旨在系统治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为人民谋福祉;实行最严格法律责任,生动践行最严法治观;贯彻落实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从2023年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开始施行。值得一提的是,作为黄河流域9省(区)第一部保护黄河重要支流的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于同日同步施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介绍,下一步,全省法院要依法及时审理黄河流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推动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的开展,切实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要稳妥审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规范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赔偿数额标准等,确保侵权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

  会上,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渭南市潼关县人民法院、咸阳市彬州市人民法院负责人分别作了交流发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崔喜进行了会议总结,对各中院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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