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女百万遗产遭舅舅私自处置,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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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阿姨,我收到法院的判决书了!我一定会好好生活下去!”近日,江宁区检察院检察官侯淑云接到了小玲(化名)的来电。至此,该院对小玲持续三年的关心和帮助终于有了圆满结果。
2020年5月的一天,侯淑云注意到江宁警方发布的一则案情通报。一对中年夫妇在家中被害,犯罪嫌疑人殷某已被抓获。侯淑云立即联系警方了解案情,确认被害夫妇留有一个15岁的女儿小玲,正在读书。当晚,侯淑云向办案民警了解女孩被安置和亲属监护等情况,并与区民政、妇联等部门沟通,反馈孤儿保障线索,并为女孩安排心理咨询师。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市区两级检察机关成立工作专班,与小玲及其班主任老师保持沟通,依法帮其申请司法救助金。
根据小玲意愿,其舅舅陈某成为她的监护人。完成法律程序后,相关补助和救助金都发放给了陈某。不久,江宁区检察院在回访时发现,小玲不知道自己享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每月2200元的孤儿救助金。同时,在被问及父母是否留有遗产时,小玲表示均由陈某打理,自己并不知情。
经向房产部门、民政部门及小玲所在社区等多方调查证实,小玲父母曾以小玲的名义购买一套房产,但该房产已于2020年12月由陈某过户给其前妻汤某。汤某先后于2021年2月、4月将该房产进行了两次抵押,借款共103万元,而所得款项既未告知小玲,也未用于小玲的生活。梳理所有调查情况,检察官认为陈某在履行监护职责期间,利用小玲的年幼无知,私自处置其合法财产,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市区两级检察机关迅速制定民事救助方案,督促民政部门将救助金发放至小玲自己名下。
2022年9月,小玲成年了。她立即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陈某与汤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相关借款合同无效。2023年2月,江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和汤某共同返还房屋价值130万元。汤某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法院正在二审中。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编辑:李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