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安局答复“籍贯可随母”建议:暂不采纳,无父亲信息的随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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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浙江省政府网站“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4月24日消息,针对网民关于“为什么籍贯一定要填爷爷的居住地?建议取消籍贯或可随母登记”的留言,杭州市公安局答复称,网民的建议暂时不予采纳;不过杭州市公安局提到,《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亲籍贯。
网民4月21日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留言,建议取消籍贯或可随母登记。其称,为什么籍贯一定要填爷爷的居住地?请给理由。2023年了,(多个省份生育登记)都支持非婚生子了,籍贯竟然还只能随父系籍。明明跟的是母亲的户口,凭什么不能随母亲?建议籍贯不能随母亲的话,也不能随父亲,直接取消籍贯更为合理。
杭州市公安局4月24日答复称,网民的建议暂时不予采纳。《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籍贯登记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填至县级行政区划。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登记本人的出生地。父亲是外国人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亲籍贯。弃婴等籍贯不详的,登记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登记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
前述网民提到了多个省份生育登记支持非婚生子的情况。其中,四川省卫健委2022年12月印发《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称,生育登记时,夫妻双方(公民)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该《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这被网民解读为非婚生子不受歧视。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不记父亲信息而可随母亲登记籍贯的情况,杭州市公安局在上述答复中提到《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亲籍贯。”澎湃新闻注意到,全国多个省份有类似的规定,例如2018年3月印发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规定:婴儿应当随父登记籍贯。父亲为外国人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上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登记籍贯。
原卫生部2009年9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提出,《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自2019年2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机构内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未能提供新生儿父亲身份信息和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母方单亲的,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相应的书面声明。书面声明的模板为:
本人(姓名),于年月日,在(医院)分娩新生儿,姓名 ,性别。现因(原因)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特此声明。以上信息的真实性由本人负责,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新生儿母亲:(签名);联系方式: 日期:年月日
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则规定:籍贯一般根据父系长辈的出生地或者长期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划确认。父亲是外国人或者《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父亲信息的,依据出生地登记籍贯。
此外,国内还有城市曾规定“不能确定祖父户口登记地的,随父亲或者母亲籍贯确定。”江苏苏州张家港市公安局2013年5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就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一般填写婴儿祖父的户口登记地;不能确定祖父户口登记地的,随父亲或者母亲籍贯确定。登记后不得随便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