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离婚后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吗?

导读: 按照我的理解,根据民法典的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婚姻家庭中的共同财产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来执行的。但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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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以后,如果双方都缴纳了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的,不存在养老金的分割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只缴纳了一方的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利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我认为没有养老金的另一方是可以要求分割养老金的。

我国的养老保险除了在岗职工以外,还有大量的灵活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于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夫妻之间经过协商,只办理一个人的养老保险。而养老保险的办理时是以个人身份证作为唯一的识别号,以谁的身份证办理的养老保险,在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以后,就以谁的名义办理退休。

在办理退休后,虽然养老金的发放是以夫妻中提供身份证办理的一方,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金作为夫妻双方的生活来源,是夫妻养老的基本保障。由于养老保险的缴费是实名制,养老金的领取人也是实名制,虽然是夫妻,也是只能以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名字来领取,但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双方的生活保障,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性。

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具体包含了哪些内容?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是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民法典规定的这五个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来分析,灵活就业人员在退休前缴纳的养老保险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来缴纳的;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于经济等方面原因,只办理夫妻中的一个人,主要目的是了减少经济支出,实现价值最大化;在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时,虽然只有夫妻中其中一个人的名字,但养老金具有工资性收入的特性,也符合其他应当归共同财产的规定。

按照我的理解,根据民法典的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婚姻家庭中的共同财产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来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规定: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带孩子一方分多少财产,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在这个题目中,是指灵活就业人员退休领取的养老金,在离婚后的分割行为,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养老金完全属于共同财产,所以另一方主张对养老金进行分割,人民法院是支持的。

那么究竟该怎么分割呢?由于养老金是变化的,比如刚退休时的养老金只有每月1200元,经过几年的调整以后,养老金可能会变成2000元。但养老金的调整怎么调整,每年调整多少这是无法预测的,对于养老金这是无法分割的。按照一人一半,今后也会出现无法兑现和支付的问题。

在夫妻离婚时,可以将养老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和其他共同财产一道进行打包分割离婚带孩子一方分多少财产_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离婚后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吗?,比如家中的现金、房产、有价证券等,有养老金的一方少分割其他财产,没得有养老金一方多分割其他财产,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可以达成分割协议,达不成的协议,可起诉到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以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如果养老保险费用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的,退休后所领取的养老金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可以和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一道打包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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