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依托咪酯”等成瘾物质违法行为 海南以四种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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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新闻网海口6月26日电 (记者 王晓斌)海南省2023年“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26日在海口举行。海南省禁毒办常务副主任、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总队长孙景龙介绍,海南对依托咪酯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准确定性、依法打击,主要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未遂)等四种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受传统毒品价格高涨和货源短缺的影响,海南省近年出现有吸毒前科人员以麻醉药品依托咪酯作为毒品替代物质进行贩卖和吸食现象。依托咪酯是非巴比妥类静脉全身麻醉药,有白色结晶粉末状的原料药和注射液两种形态,在临床上具有催眠作用强、麻醉起效快特点,长期滥用对人体危害比毒品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也极大。暂未被列管为毒品。
孙景龙介绍,海南省公安机关把打击涉依托咪酯违法犯罪作为当前禁毒工作一项重要任务和攻坚目标,组织部署开展专项打击行动。联合食药环侦、经侦、法制等部门,对涉及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非法销售、将依托咪酯作为药品非法销售等案件,共同研究案件侦办和证据收集工作;联合交警部门在“销证禁驾”行动中增加依托咪酯检测项目,通过联合路面查缉严防依托咪酯滥用引发交通肇事肇祸。
对涉“依托咪酯”等成瘾物质违的行为如何准确定性、依法打击?孙景龙说,若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贩卖、运输毒品的故意,客观上由于认识错误将依托咪酯当做毒品贩卖、运输的,依照《刑法》第347条的规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对明知是依托咪酯而故意冒充毒品进行贩卖的,达到相应犯罪数额标准的,依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取得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药品相关批准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涉及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非法销售方面,对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烟油添加进电子烟进行销售的行为,经烟草质量检测机构鉴定为伪劣电子烟,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电子烟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电子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经营电子烟等烟草专卖品,经营数额在五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今年以来,海南省已破获涉依托咪酯案件7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31名,缴获依托咪酯5.2公斤;建立了相关工作机制,形成打击、预防、管控为一体的工作合力,未列管的成瘾物质依托咪酯贩卖、滥用危害已深入人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完)
【编辑:朱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