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剧《公诉》热播 背后有哪些刑事法律问题?

导读: 日前,热播法治剧《公诉》正式收官,讨论热度居高不下。该剧将视线聚焦在新型网络犯罪领域,为观众展现网络诈骗、套路贷、网络赌博、暴力等一系列违法犯罪的同时,也展示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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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热播法治剧《公诉》正式收官,讨论热度居高不下。该剧将视线聚焦在新型网络犯罪领域,为观众展现网络诈骗、套路贷、网络赌博、暴力等一系列违法犯罪的同时,也展示了新时代检察官践行初心、坚守正义,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奋斗终生的精神。

  该剧中所展示的一个个触目惊心案例,背后涉及大量的法律知识。本文将结合这部剧中的剧情所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解读。

  剧情1:陈永刚沉迷网络赌球,在已经欠了巨额的债款前提下,经“损友”的怂恿甚至想要通过赌博来“翻身”。前一分钟还在家宴的饭桌上发誓再也不参与网上赌球了,后一秒就躲进卧室下了注。他总想着用赢到的钱还了自己欠下的赌债,最后导致越陷越深。那么,网络赌球行为涉嫌何种违法违规行为呢?

  【律师普法】

  网络赌球,是指人们拿球类比赛结果、球员以及相关事实通过网络进行赌博的行为。而深挖赌球网络,严厉打击相关犯罪是我国司法机关一贯的态度和立场。

  剧中人陈永刚参与的这种网络赌球方式是“代为结算”,平台自己坐庄,构建赌博平台,招揽层层代理,由代理们组建社交群,发布参赌信息,再私聊交易。赌资一般由代理通过各种渠道汇入庄家账户中,而代理则会从赌资中抽取所谓的“劳务费”。这种交易方式主要以从中抽水、对赌、诈骗等方式牟取利益。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而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并且达到一定情节的,属于《刑法》303条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剧情2:杨宝因给同学介绍网贷换取抽成被捕,从拘留所出来后,禁不住“兄弟”的撺掇,重操旧业前往营业厅办卡。看到门口贴的通知才知道,办理电信卡和银行卡都要实名登记,卖卡获利,结果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

  现实生活中,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帮信罪”?触犯“帮信罪”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律师普法】

  “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自2020年10月公安部等部门展开“断卡”行动以来,“帮信罪”已成继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之后第三大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虽然是一种“帮助”犯罪行为,但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触犯“帮信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剧情3:张小北因沉迷游戏而陷入惠权集团网贷陷阱,被网暴追债,无奈选择直播跳河自杀的方式讨说法。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看到直播后,在直播间撺掇张小北赶快跳。平台方发现这起自杀直播后,也未在第一时间进行引导。

  在这起事件中,张小北发起网络直播自杀违法吗?起哄观众、平台方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普法】

  自杀行为违背生命至上的伦理道德。根据我国《民法典》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及《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直播自杀”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明确规定,主播及用户都是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直播从事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直播自杀显然有违公序良俗,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直播的内容。

  在直播自杀事件中,起哄者有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起哄者的具体行为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自杀者的近亲属就有权请求起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上,如果网友起哄闹事,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或对相关的施救工作造成阻碍,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将面临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

  刑事责任上,网友的起哄言论一般无法构成对于自杀行为的“教唆”或“帮助”。但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有足够证据能证明其起哄行为与自杀行为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起哄者则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平台方来说,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经营者应该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管,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和传输的信息,应该停止该信息的传播,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扩散。张小北自杀的直播,平台方没有及时暂停和封号,要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剧情4:钱天心为了逃避我国检察官的引渡,向F国检察官坦白自己涉嫌重婚罪,需接受当地审判。为将钱天心引渡回国接受法律制裁,安旎等人竭力寻找她不构成重婚罪的证据。

  现实生活中,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重婚罪?有怎样的量刑标准?犯重婚罪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普法】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若要构成重婚罪,必须先有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即前婚;然后,又要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即后婚,又或者虽未缔结婚姻关系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可以理解为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而且周围民众也认为二人存在夫妻关系。

  重婚不仅违反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还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同时具有社会危害性,系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重婚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属《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夫妻一方重婚的,当另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若调解不成,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此外,重婚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侵犯了无过错配偶一方的人身权益,给无过错一方造成精神痛苦,离婚时,无过错一方依法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剧情5:在袁芳芳车祸案中,警方发现该车辆的刹车片被人做了手脚。袁芳芳生前长期服用抗抑郁的药物,但她死前服用的药物却有让人眩晕、视力模糊的副作用。进一步调查中,警方得知袁芳芳的丈夫朱辛曾给她买过人身意外险。

  如果袁芳芳的死真与其丈夫朱辛有关,他能否顺利获得保险金?

  【律师普法】

  首先从保险合同的角度来分析,袁芳芳是人身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如果袁芳芳的死真与朱辛有关,朱辛作为袁芳芳人身意外保险的受益人,他将丧失受益权,无权再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的保险金。

  此外,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所以,丈夫如果想要给妻子投保保险,没有妻子在保单上签字的话,保险都是无效的。

  其次,从刑事法律角度来分析,如果袁芳芳的死与丈夫朱辛有关,朱辛非但无法获得保险金,还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朱辛如果对车辆的刹车片做了手脚,并在明知妻子服药具有副作用的情况下,让妻子开车出行或制造开车出行的机会,则很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他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剧情6:詹阿姨在民事的二审中败诉,二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宣判也即生效,而赵律师则建议詹阿姨在二审之后如果有新的情况,可以到检察院提起申诉。

  那么在民事判决生效之后,向检察院提起申诉有何法律依据和法律效果呢?案件当事人如何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

  【律师普法】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民事案件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诉。当事人决定向检察院提起申诉之后,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上一级检察院做出抗诉决定的,可以指令再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注: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剧情7:检察官安旎在因公牺牲的师姐墓碑前,说了这样一句台词——“这两年,我审查起诉了十五批为国际电诈集团跑分,隐瞒犯罪所得的下游犯罪分子。”那么,什么是“跑分”?“跑分”是违法犯罪行为吗?

  【律师普法】

  剧中所提及的“跑分”,实际上是专门为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上游犯罪搭建平台,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网上银行以及线下存取款等途径将赃款进行高频次分流洗白的犯罪行为。

  “跑分”不但违法,参与者并且很有可能构成犯罪,“跑分”行为可能构成的罪名有三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

  在此提醒广大网友,一方面,切勿相信网上高价收购银行卡的信息,当亲戚、朋友以“借用”的名义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时要予以警惕。因为,此时你提供的银行账户可能就成为了帮助犯罪分子“跑分”的工具。若该账户涉嫌犯罪,那涉案账户将被公安机关冻结,户主在个人征信受到严重影响的同时,还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另一方面,要高度警惕招聘平台、微信群里不切实际的高薪诱惑,特别是工作难度不大但薪酬颇高的打单员、客服等招聘信息,它可能就是“跑分”集团在招聘。因“工作时间自由”“工作内容单一”且收入颇丰,吸引了空闲时间较多的在校大学生、全职妈妈等群体的参与。参与其中者便渐渐沦为“跑分”集团的“工具人”。

  (北京青年报 文/梁雅丽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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