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恶意举报成小微商家不可承受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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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察家
法律不能成为恶意举报者的牟利工具。
近日,湖南株洲一对父子买“人民币花束”后向监管部门投诉花店要求处罚引关注。
据新京报报道,7月16日,花店负责人称,店里没有人民币花束销售,该对父子两次上门想购买,随后通过网上转账定制,没想到花店第二天就被该对父子举报。株洲优化办相关负责人称,对花店落实首违免罚,已要求花店整改,举报花店的父子系5月举报多家餐饮制售“拍黄瓜”违规事件的当事人。因试行首违免罚,该对父子将多个政府部门投诉。
对于这对身背400多项举报的父子,有人觉得他们是“荡平世间不平事”“为消费者出头”。其实,这类举报人和消费者维权无关,也与严肃法纪无关。其行为,已有扰乱市场秩序、精准坑害小微商家、恶意占用执法资源之嫌。
在国家层面上,已经认识到这种名为举报,实为恶意构陷、敲诈勒索的“灰色产业”的严重危害。早在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汇总》,如果索取的赔偿数额超过了合法权益范围或合理范围,或者索赔多次且数额较大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和很多网友的善意想象不同,这些人紧盯着的举报内容,与公众期待解决的食品安全、霸王条款等真问题已经南辕北辙,指向了滥用所谓的“技术规则”,有时候甚至恶意引诱商家违法“触雷”。
比如,之前湖南省株洲市餐饮行业协会公布警示,这对父子举报当地小饭馆销售“拍黄瓜”等凉菜高达49次,借以要求高额赔偿。经营者刘某称,他家原本不卖“拍黄瓜”,举报人主动要求做“拍黄瓜”再举报的。
这样恶意的职业举报行为,已然脱离了消费者维权的正常范畴,严重恶化了小微商家的营商环境,使得他们动辄得咎,疲于应付没完没了的举报,以及因举报而引发的行政处罚。
小微商家本是就业的蓄水池,也是基层服务的毛细血管,不该沦为职业举报者的“板上鱼肉”。可见,当职业举报人的诉求和法治背道而驰,就会成为小微商家不能承受之痛。
此外,职业举报人往往反复投诉、起诉,严重浪费了宝贵的执法、司法资源。2018年上半年,原上海工商管理局收到的职业打假类诉求高达61939件,占同期举报总量的30.6%。
此事中,株洲有关部门没有被这对职业举报父子牵着鼻子走,理直气壮适用首违不罚制度,也是再次亮明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态度——法律不能成为恶意举报者的牟利工具。
□克鲜(媒体人)(来源:新京报)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