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以安为先,法院这样保护“舌尖上的安全”

导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涉及惩治销售假冒食品、“退一赔十”法律适用等内容。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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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涉及惩治销售假冒食品、“退一赔十”法律适用等内容。

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决打击和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合理裁判,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依法打击售卖假冒伪劣食品

假冒伪劣食品既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亦是对企业商标权的侵害。

2021年11月17日,郭某向某经营部购买某品牌白酒2件12瓶共计11160元。11月23日,郭某再次购入2件12瓶白酒共计10937元。后郭某怀疑购买到了假酒,遂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某白酒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证明某经营部售卖的某品牌白酒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郭某起诉某经营部,要求退还购酒款并支付购酒款十倍的赔偿金。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该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审理法院认为,某经营部销售的某品牌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某经营部作为食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食品不能证明食品来源合法,也未尽到进货审查义务,应当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郭某购买白酒属于生活消费行为,其请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惩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和“三无”食品的行为,为百姓餐桌筑牢安全防线。

“退一赔十”人民法院这样适用

2020年12月18日,原告沙某收到被告(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寄来的30盒“黄芪薏米饼干”(价值516元)。签收后,沙某发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先后分批购入40盒、60盒、100盒(价值636元、1134元、1890元)。沙某以产品添加了黄芪粉,违反有关规定为由起诉请求经营者退还总价款4176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未按国家规定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就私自在案涉饼干中添加黄芪并进行生产销售,应依法承担责任。但是沙某在收到首单饼干并确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又在两个多月时间内多次加购同款饼干,数量共计200盒,总重达18.4公斤。

综合考量案涉饼干保质期、消费者生活习惯等因素,法院判定,沙某首单购买30盒饼干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对其就该部分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予支持。沙某的加购行为超出正常的生活消费所需,对其就加购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这个案件是人民法院适用“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典型案例。对于正确适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消费者诚信、理性维权具有积极意义。

涉及食品安全的标签绝非“小事”

2020年12月和次年1月,刘某在某鹿业公司购买了鹿胎膏和鹿鞭膏(价值3680元、7000元)。此后刘某发现,购买的产品在标签上标注了主要成分、储存方式、保质期、净含量,但未标注生产厂址、生产日期、生产者有关信息、产品标准代号等。刘某遂以此为由起诉请求某鹿业公司返还鹿胎膏和鹿鞭膏价款1068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是指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包括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以及虽有错别字、多字、漏字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等情形。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鹿胎膏和鹿鞭膏属于预包装食品,其包装标签的标注内容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支持了刘某的诉求。

法院的判决也是一种告诫,经营者应当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是否标明规定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查,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绝无小事,司法守护公平正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者,人民法院保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作为裁判者也是“一碗水端平”,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借维权名义敲诈勒索生产经营者等违法行为,展现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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