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 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

导读: 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 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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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 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

  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严肃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通报典型案例,以正视听、以儆效尤。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三次全会部署今年重点工作时强调,“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

  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同遏制,不断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压缩“围猎”与被“围猎”的空间,坚决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

  行贿人对党员干部不择手段“围猎”,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

  202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行贿人员1.7万人,移送检察机关3389人。这一数据,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惩处行贿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就我们查处的行贿案件来看,行贿人普遍存在多次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的问题。”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干部陈聪清表示。

  汪某某,杭州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至2019年,汪某某在无任何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违法承接萧山区某乡镇多个工程项目。为在工程承揽、监管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汪某某先后多次向镇党委、政府工作人员送财物,包括时任镇农办主任、镇财办主任、镇招投标中心负责人、副镇长、镇党委书记等7人(均另案处理),共计价值人民币144万余元。

  2020年7月,萧山区监委对汪某某立案调查。2021年1月18日,汪某某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除汪某某外,另有6名行贿人涉案,均已受到刑事处罚。

  “汪某某的行贿对象涉及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具体经办人、中层干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多头行贿、人人有份。”陈聪清介绍。

  行贿人对党员干部不择手段“围猎”,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一些案例中,行贿人甚至量身定做“围猎计划”,为党员干部定制“诱饵”。

  “今后我一定吸取教训,诚实守法经营……”这是行贿人黄某某等人在法庭上的忏悔。2023年,经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判,江苏某房地产评估造价公司海安分公司负责人黄某某、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实际控制人邱某某因犯行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二人分别退出违法所得270余万元、590余万元。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黄某某、邱某某为达到目的,通过“私人定制”的方式“围猎”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

  “有的领导喜欢打牌赌博,我就在公司专门设置棋牌室;有的领导喜欢抽烟喝酒,我就常年在车上备着高档烟酒。”在黄某某的“围猎”下,海安高新区财政局原副局长、派驻海穗集团原财务总监解某很快倒在“糖衣炮弹”之下。通过解某的帮助,黄某某摇身变成“融资专家”,仅2019年就完成高新区总计20笔融资租赁业务中的6笔,总融资金额近10亿元,共收取咨询服务费1200余万元,个人获利500余万元。

  尝到甜头的黄某某等人没有忘记“报答”解某。2017年至2020年期间,解某先后5次收受黄某某和邱某某的好处费,总计322万元。2023年1月,解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孳息370余万元。解某的前任卢某某亦收受过黄某某的贿赂,其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另案查处。

  “受贿行贿一起查,不仅要查处个案,还要做深做实案件查处‘后半篇文章’。”海安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针对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纪委监委深刻剖析背后的原因,推动相关党组织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党委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制度,压缩党员干部权力寻租空间;同时,向案发单位下发纪检监察建议,要求深刻吸取教训,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助力金融领域腐败问题综合治理。

  “围猎”往往瞄准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部门和领域的党员干部

  杭州市临安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李国坤告诉记者,近年来查处的行贿案件主要呈现出人员集中、领域集中、手段多变等特点。

  “建筑工程领域是比较集中的涉案领域之一。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密集、关联利益较大,行贿人谋取的经济利益往往也较大,为了在工程发包、城建、监督、审核、款项拨付等事项上取得支持和帮助,动辄行贿数十万元。”李国坤介绍。

  “行贿人‘围猎’往往瞄准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领域的党员干部,聚焦的是其手中的权力。”湖北省宜城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陈勇表示,随着“打虎”“拍蝇”力度不断加大,行贿人直接送现金、贵重礼品等传统行贿方式逐渐减少,更为隐蔽的隐形变异手段越来越多。

  陈聪清指出,一些行受贿方式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例如通过合伙经营、民间借贷等市场化行为收取高额回报,通过顾问、咨询等方式收取大额费用等,干股受贿、借款受贿、赌博受贿、合作投资受贿、期权腐败等形式层出不穷。

  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支付的普及,行贿人输送利益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行贿资金可以通过各大网络支付平台以转账或电子红包的方式进行快速、便捷流转。一些行贿人还通过替受贿人及其家属购买巨额保单进行利益输送。”杭州市滨江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陈乔介绍。

  在杭州市钱塘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王英看来,有些行贿人行贿是为了经济利益,有些人行贿则是为了政治资本,例如职务晋升、荣誉“加身”等。这些行贿行为不仅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破坏了政治生态,危害国家治理。

 进一步建立完善追赃和追缴不正当利益工作的制度机制

  受访纪检监察干部表示,行贿者之所以胆大妄为,大搞串通勾结、权钱交易,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法成本低。要从根子上破解行贿和受贿交织的问题,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不断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

  一段时间以来,惩治行贿存在一定难点。“行贿行为通常涉及多方利益关系,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陈乔表示,行贿人与受贿人存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使得他们容易形成攻守同盟,通过串供、隐匿证据等方式对抗调查。

  在四川省古蔺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王兴看来,个别办案人员认识上仍有偏差,存在“受贿易查行贿难查”“查行贿影响查受贿”的想法,对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认识不深刻。社会上也有少部分人认为“花钱办事”是“潜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查处行贿行为的难度。

  “应清醒地看到,行贿行为是促成受贿犯罪的直接原因之一。必须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多措并举提高惩治行贿行为的精准性、有效性。”李国坤说。

  杭州市富阳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何小青分析称,查处行贿案件,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应重点打击,加大对行贿人的追赃挽损、经济惩罚力度。

  “要持续探索形成多部门联动的协作配合机制。”王英表示,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共同研判等工作机制,形成惩治合力。

  何小青认为,应进一步建立完善行贿人信息数据库,实施分类建档、动态管理。“加强与税务、财政、金融、招投标管理等部门协作,对列入‘黑名单’的行贿单位及行贿人在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贷款条件、投标资格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释放对行贿行为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受访纪检监察干部建议,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缴行贿方的非法所得,应进一步建立完善追赃和追缴不正当利益工作的制度机制,明确不正当利益追缴的条件、程序、范围、主体和责任,以及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计算标准等。

 不断提升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不断提升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

  江苏省常熟市纪委监委坚持以查办案件为引领,严肃查处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行为,释放行贿必受严惩的强烈信号。

  常熟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该市纪委监委加强对涉嫌行贿问题线索的管理,深化与组织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作,对已查处的受贿案件全面排查,深入挖掘其中尚未处置到位的涉嫌行贿的问题线索。通过查受贿带行贿,再通过查行贿带出新的受贿,深挖窝案串案,瓦解利益同盟,对受贿行贿形成强有力的双向打击。

  杭州市钱塘区纪委监委探索企业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推动钱塘区住建局上线小额工程“诚信码”管理系统,通过对小额工程投标企业的市场行为评价与分析,以“黄橙红”三码区分失信企业,并限制其在本区的小额交易行为。

  “通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体系,形成违法公示机制,实现经营主体信用信息随时可查、可用,持续推动行业自律。”王英介绍。

  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切实提高行贿成本。“从2023年开始,我们加大了对行贿人不当所得的追缴力度,先后对4名行贿人启动不当所得追缴工作,截至2024年1月底,已向3名行贿人追缴不当所得270余万元。”福建省石狮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市纪委监委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持续加大对行贿人不当所得的追缴力度,坚决斩断“围猎”的“黑手”。

  常熟市纪委监委坚持标本兼治,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行贿人员,并对通过行贿获取的经济利益、职务晋升、资格资质等予以没收、追缴、取消。2023年,常熟市监委联合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工作意见,对分工配合原则、证据收集和认定、财产性利益的计算、财产性利益的追缴、非财产性利益的纠正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李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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