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政协原副主席陈显锋一审获刑10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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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3日上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亳州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陈显锋犯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2年,被告人陈显锋利用担任亳州市环保局局长、市政协副主席的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物流园项目建设、工程承揽、环保检查及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单位或个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27.58993万元(其中159.42673万元系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显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显锋收受他人贿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鉴于陈显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法院综合陈显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陈显锋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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