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新时代统计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解读修改后的统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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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朱宁宁
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统计法新增加3条、修改21条。
统计法自1983年制定以来,在规范统计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和推动统计制度改革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屡禁不止,统计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有效性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迫切需要修改统计法,加强顶层设计。
“此次统计法修改是修正而非修订,是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在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对统计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石宏说。
据介绍,此次统计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对统计监督等统计基本职能予以充实,对统计调查、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等统计基本制度予以补充完善,对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强化,补齐法律制度短板弱项,将为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长期困扰统计工作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加强统计监督是此次修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修改后的统计法在立法目的中明确“加强统计监督”。同时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
在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方面,修改后的统计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增加法律责任;并增加兜底性规定,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外,修改后的统计法还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包括:与监察体制改革、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复议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衔接,对有关表述作了修改;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增加民事责任,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次统计法修改聚焦加强党的领导、强化统计监督、提高统计科学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等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更有针对性和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重点突出、亮点较多。”国家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毛盛勇说。
毛盛勇介绍说,总的看,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增加统计监督有关规定,推动统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职能作用;体现新发展理念要求,着力提升统计服务能力;围绕优质服务宏观决策,巩固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等改革成果;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增加进一步防治统计造假的规定;强化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提高统计资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统计整体效能。(法治日报)
【编辑:李岩】